理事長鄒木成 2000.5.3
一、災後社區重建或新建工程,在技術許可範圍內,應考慮安排由社區人
士來做,包括指定工程由社區人士承攬、要求得標廠商雇用社區人士
(或受災戶、震災地區失業者),一來增進社區人士參與感,二來增
加社區人士的經濟收益
二、以鎮公所將以118.9萬元修繕守城社區活動中心為例,守城重建推動委
員會在專業人士的協助下,社區有相關技術工人,可承攬該項工程。
在重建條例中,是否可找出直接將該筆經費「補助」守城社區發展協
會,由社區發展協會全權處理?
現今「採購法」等相關法規限制下,100萬元以上工程應公開招標,未來該
設計工程經費,是否可拆解成建物硬體工程費與內部硬體工程費(如音響等)
,迴避採購法立即的限制?或設計後之總工程費若低於100萬元(如98萬元)
,是否可即直接補助守城社區發展協會全權負責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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